在郑州大学新校区建设过程中,身为建设办公室副主任的李大林利用职务之便,为承建单位谋取非法利益,共收受承建单位所送贿赂人民币11万余元、2万美元。案发后,李大林全部退赃,法院以受贿罪从轻判处其有期徒刑十年。
两次受贿陷囹圄
1957年出生的李大林,具有硕士研究生学历,案发前系郑州大学新校区建设办副主任。法院审理查明,李大林有两起受贿犯罪事实:
2005年年初,中建三局工程总承包公司郑州分公司在承建郑州大学核心区教学楼及图书馆工程项目后,为感谢李大林在协调工程施工过程中提供的帮助,同时也为了在工程参评国家优质工程奖和承接更多该校工程中得到李的帮助,时任中建三局工程总承包公司郑州分公司总经理的曾昭德(已判刑)在李大林办公室送给其2万元美金。
案发后,李大林将两笔款项全部退赃,并主动供述了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同种罪行。
法院认为,李大林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鉴于其认罪态度较好,已全部退赃,决定对其从轻处罚,以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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