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集团私募公司债、可续期公司债及境外债备案、注册及国际信用评级工作正式启动,助力集团降低资产负债率、降低财务费用“双降”目标的实现。
为保证集团生产经营资金需求,集团分别开展了私募、可续期公司债及境外债承销商的选聘工作,确定了主承销商、联主承销商;根据债项备案、发行及境外债/国际信用评级工作要求及相关规定,初步确定了为集团发债提供审计、法律、评级服务的其他中介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评级公司等);建立了主承销商、联主承销商及其他中介机构工作机制;根据备案要求拟定了公司债尽职调查清单;境外发债国际信用评级工作,已在主承销商的主持下与标普、穆迪、惠誉等三家国际评级机构进行接洽,相关工作在积极准备和推进中。
2015年初证监会发布《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新办法最大亮点是将公司债的发行主体由原先的境内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的境内股份有限公司、证券公司扩大至所有公司制法人,此举大大降低了公司债原有的发行门槛,在交易所市场融资是集团在继银行间市场融资的又一新渠道。与传统的银行信贷业务相比,具有发行成本低、融资金额大、使用及偿还方式灵活等特点。特别是可续期公司债的发行不仅可为集团解决长期融资需求,还能作为权益工具计入资产负债表,不计入累计债券余额,可实现降低资产负债率和降低融资成本。
集团境外发债主要目的是搭建集团境外融资平台,拓宽融资渠道,为集团“走出去”战略的实施提供支撑,为集团在规避国内融资风险,提升融资议价能力,降低融资成本上提供了更多选项,是提升集团在国际资本市场中的形象及影响力的重要举措。(资金运营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