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输油管道爆炸
2010年7月16日晚大连大孤山新港码头中连油公司所属储油罐区输油管道发生起火爆炸事故造成50平方公里海面污染。这起爆炸事件,是近年来罕见的重大公共事件,但没有出现人员伤亡。当然,接下来的次生灾害的后果,是难以估量的,目前出现的大面积的海面污染就印证了这一点。
不管漏油量最终确定是多少,也不管海洋受污染面积会扩大到多少,但是可以肯定的是,这次油管爆炸对环境的灾难是巨大的,甚至是难以估量的。更重要的是,我国需要总结此次爆炸“炸”给我们哪些“漏洞”,从中汲取什么教训,以达到亡羊补牢的目的。
2.“炸”出污染处理漏洞
一方面,“炸”出原油污染处理的“漏洞”。原油泄漏事件早已给我们提供了灾难的版本。早在1989年3月24日,“埃克森•瓦尔迪兹”号油轮在美国阿拉斯加州附近海域触礁,3.4万吨原油流入阿拉斯加州威廉王子湾。这次原油泄漏产生的灾难效应二十一年后的今天还未完全消除,除了对环境的影响,对阿拉斯加渔业社区和村庄的人们造成的负面社会和精神影响仍在持续,当地人的创伤后应激障碍综合征患者比例非常高,严重忧郁者数量也较多。就目前而言,由于我国目前还没有彻底清除原油泄露的好办法,这意味着,此次原油泄露,难免给当地居民和渔业造成一定的负面影响。
3.“炸”出了海洋赔偿漏洞
与此同时,“炸”出了海洋赔偿的“漏洞”。从这起重大事故初步调查来看,是一艘30万吨级外籍油轮泄油引发输油管线爆炸,并引发原油泄漏。可以预见的是,肇事船只不仅无法应对巨额的赔偿,更没有能力对污染区域进行清理。国际上比较通行的办法,是建立油污基金,这些基金主要由石油公司出资成立;同时推行海洋污染责任保险,鼓励石油运输企业到保险公司投保。我国目前的污染责任险从2007年开始试点,由于种种因素的制约,发展十分缓慢,尤其油污责任险迄今仍无多大发展。显然,这两个方面,我国都还在起步阶段,基本处于真空状态。
4.“炸”出海洋污染法律漏洞
此外,也“炸”出我国海洋污染的法律“漏洞”。虽然我国制定了《海洋环境保护法》,《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海洋石油勘探开发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海洋倾废管理条例》等海洋环境保护的法律体系,但目前海上石油开采活动日益频繁,石油运输也日渐活跃,与此相比,我们的法律体系仍然相对落后和不完善,仍有许多法律配套法规,尤其是石油泄露赔偿金额的细化量化问题,需要完善与健全。
参考资料:http://bbs.cnhubei.com/thread-2065737-1-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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