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工时评:工资集体协商瓶颈如何突破?

    针对当前一些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建与不建一个样、谈与不谈一个样等突出问题,全国政协委员、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总工会主席尔肯江·吐拉洪建议,“尽快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法》提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议程,确立工资集体协商的法律地位,解决企业单方面决定职工工资的问题”。这一呼吁引起了广大职工和工会干部的共鸣。(据3月11日中工网)
    
        如何切实提高普通职工收入水平,一直是广大职工关注的热点,在今年的全国两会上,更成为代表委员们建言献策的焦点。面对不少企业一线职工收入增长机制的缺失问题,从立法上具体规范工资集体协商,把职工收入分配纳入法治轨道加以调整,无疑是维护职工劳动报酬权益、确保其共享改革发展成果的“不二法门”。
    
        随着市场经济条件下新型劳动关系的逐步建立,法律缺失日益成为推进工资集体协商的“瓶颈”。非公经济的迅猛发展带来了劳动关系的转型,作为劳资双方自主协商、维护各自合法权益的一项重要手段,工资集体协商制度需要通过法律的不断跟进和完善予以确立、发展。尽管《劳动法》、《工会法》、《劳动合同法》、《集体合同规定》等法律法规对工资集体协商均有所涉及,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制定的《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亦有专门规定,但是,由于立法相对分散、规定过于原则、法律责任缺漏以及规章位阶偏低等制约性因素,工资集体协商制度事实上缺乏可操作性和强制性。
    
        我们认为,提高立法层次、制定专项法律,尽快出台《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法》,是破解上述困境的基本方向和最佳途径。通过专门立法对关乎最大多数职工切身利益的工资集体协商进行规范,对工资集体协商的层级范围、主体、内容、程序、监督检查、争议处理和法律责任等一揽子内容予以详尽规定,将从根本上消除目前存在的诸多歧异,从而使我们的集体协商制度真正“落地”,使广大职工真正受益。
    
        假若企业工资集体协商立法果能突破,我们主张,针对一些地区块状经济、集群经济发展的特点和中小企业开展工资集体协商难的实际,需要拓宽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协商的法定级别和范围,赋予其应有的法律效力;针对一些企业拒绝协商或不履行集体合同等违法行为,必须严格设定企业的协商义务和法律责任,明确规定工会或职工代表提出协商要约的,企业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或拖延;区分规定强制性协商事项和选择性协商事项,对于事关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企业必须与职工一方进行协商;在协商过程中,企业负有诚实披露的义务,如实向工会或职工代表提供经营和财务数据等必需的信息资料。为保证企业依法履行协商义务,应赋予工会和劳动行政部门相应的监督、协调和责任追究的权力。
    
        可以预见的是,工资集体协商专项法律的制定,势必为平等协商打造出一套系统化的制度平台和精细化的专业流程。经由法治的力量来构建工资协商共决机制、正常增长机制和支付保障机制,将不仅为职工工资收入与企业经济效益同步增长提供有力的保证,更为以保障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奠定牢固的基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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