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河南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党风廉政建设,保证集团公司所属各单位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切实履行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职责,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以及上级领导机关有关规定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方针,贯彻执行中央、省委、上级领导机关以及集团公司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有关部署和规定。

第三条  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必须坚持党委统一领导,纪委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依靠广大员工的支持和参与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要把党风廉政建设作为党的建设的重要内容,纳入单位领导班子、领导人员目标管理,与精神文明建设和业务工作紧密结合,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检查,一起考核。 

第四条  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坚持从严治党,从严治企;立足教育,着眼防范;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谁主管,谁负责;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工作原则。 

第二章 责任内容

第五条  集团公司领导班子对集团公司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集团公司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对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党委书记是第一责任人;其他成员根据工作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六条  集团公司所属各单位领导班子,对本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单位领导班子正职或负责人,对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党组织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领导班子的其他成员,根据工作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七条  纪检监察部门在同级党委和上级纪检监察机关的领导下,对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八条  集团公司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中承担以下领导责任:

(一)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以及上级领导机关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法规制度和部署、要求,分析研究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状况,制定并组织实施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规章制度和工作计划。

(二)认真学习贯彻中央颁布的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和上级领导机关制定的实施方案与实施办法,建立适合本单位实际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重视廉政教育,构建“大宣教”格局,营造良好风气,增强拒腐防变的免疫力重视反腐倡廉制度建设,构建完善的企业管理体系和内控机制,加强权力制衡,增强廉洁从业的约束力。重视权力运行监控机制建设,有责必究,违纪必处,有案必查,增强惩处腐败的威慑力。

(三)严格按照规定选拔任用干部,反对和纠正用人上的不正之风。

(四)重视群众来信来访和职工队伍稳定工作,及时发现和解决影响稳定的倾向性、苗头性问题。对群众反映强烈的有关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问题和改革中关系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认真对待,妥善解决。

(五)领导、支持纪检、监察、审计等监督、执纪机构开展工作,加强队伍建设,保证其履行职责。

(六)严格教育并管好自己的配偶、子女和身边工作人员,对其违法违纪问题不包庇、不袒护。

第九条  集团公司各级领导班子要从源头上抓好预防和治理腐败工作:

 (一)严格执行工程建设项目、设备、大宗物资招投标的各项规定,严禁私招自定,暗箱操作,弄虚作假,损害集团公司利益。

 (二)严格执行物资采购的各项规定,实行比价采购,严禁购入质次价高的人情物资、关系物资或在采购过程中收受商业贿赂。

(三)严格执行财经纪律,严禁收入不记账或帐外设帐、公款私存、私设小金库。规范、管理好所辖范围内各级经济实体的财务工作,防止出现漏洞和违规行为。

(四)认真做好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工作。在改制、重组过程中,要坚持依法办事、严格程序、规范操作的原则,对资产转让、拍卖等要认真进行清产核资、产权登记、产权界定、资产评估、内部审计等相关工作,严禁违反国有资产管理规定,造成国有资产损失。

(五)坚持企务公开,开展效能监察。落实领导人员述职述廉制度,发挥职工群众的民主监督作用。在单位生产经营方面重大决策、重大项目安排、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及重要人事任免等问题上做到程序规范,监督到位,民主决策,科学管理。

  第十条  集团公司各级工会、共青团组织应充分发挥监督作用,及时向单位领导班子和纪检监察部门反映职工群众对党风廉政建设的意见和建议,并定期向职代会通报党风廉政建设情况。

  第十一条  集团公司各级纪检监察部门应加强自身建设,认真履行“保护、惩处、监督、教育”的职能,协助党委抓好党风廉政建设,搞好党风廉政建设具体工作的协调,按照党委的意见督促有关单位和领导干部认真贯彻落实。

 

第三章 责任考核

第十二条  责任考核在集团公司党委领导下,由集团公司纪委组织实施。

(一)建立党风廉政建设考核制度。考核工作每年一次,对责任目标执行情况进行全面或专项检查,及时总结推广好的经验。各单位要对责任制工作半年组织初查,年终全面总结,对发现的问题限期改正。

    (二)建立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报告制度。集团公司党委每年向上级领导机关就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写出专题报告;集团公司所属单位党组织每半年书面向集团公司党委汇报贯彻落实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各级领导干部将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列为民主生活会和年终述职述廉报告的内容。

(三)建立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民主评议制度。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民主评议每年一次,可单独进行也可与年度考评、干部考核、行风评议等结合进行。

     (四)建立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档案管理制度。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考核结果,应记入领导干部廉政档案,作为对领导干部奖励、惩处、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责任追究,是指对单位或部门发生党风廉政建设问题时所涉及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应负的领导责任的认定和处理。

第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干部给予党政纪处分或组织处理。情节较轻的给予谈话教育、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取消评先资格的处理;情节较重的,给予党政纪处分或责令辞职等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本单位领导班子成员被查出违法或严重违纪问题,中层及以下员工违法或严重违纪人数明显上升。

    (二)对直接管辖范围内发生的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不制止、不查处甚至支持、纵容的;或者授意、指使下属工作人员搞不正之风的。

    (三)对本单位发生的违纪问题不及时查处或对上级纪检、监察部门查处问题不予配合,阻碍查处的。

(四)违反“三重一大”民主决策程序,给单位带来严重后果的。

    (五)因工作失职、渎职,造成重大责任事故的。

    (六)选人用人严重失职,造成不良影响;或者对明显有违法违纪行为的人委以重任或予以提拔的。

    (七)授意、指使、强令下属人员违反财务、统计制度,弄虚作假,造成恶劣影响的。

    (八)授意、指使、纵容他人阻挠、干扰、对抗检查或案件查处,对举报人员、纪检监察人员打击报复的。

(九)责任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出现严重问题或错误,受到批评,仍拒不纠正处理的。

(十)对身边工作人员和家属严重违法违纪知情不管、隐瞒不报甚至包庇、纵容的。

(十一)不认真执行企务公开有关规定,没有做到组织、内容、形式三落实的

(十二)责任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出现其他严重问题,造成一定影响的。

第十五条  为强化对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执行和监督,对领导干部实行责任追究和责任抵押金相结合的制度。

第十六条  实施责任追究,应区分集体责任与个人责任。单位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的,视情节给予责令书面检查、通报批评或取消单位有关项目评先资格等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集团公司所属单位根据本办法,结合自身特点,制定责任制目标管理细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集团公司纪委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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