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河南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建设工程项目的规范化管理,确保各项规章制度的落实,创建优质工程、廉洁工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交通部《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和河南省《交通基础设施建设管理、监督办法》(试行)等相关规定,结合集团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建设工程项目的主要负责人是廉政建设的第一责任人,班子其他成员根据分工,对分管范围的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
监督工作实行纪检监察人员派驻制度。派驻纪检监察人员统称为纪委派驻项目纪检监察员。纪委派驻项目纪检监察员负责建设工程项目的纪检监察工作。
第三条 建设工程项目监督工作的总体要求: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教育、制度、监督并重,违纪必究、执纪必严的原则,正确履行职责。切实加强对交通工程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有关法规、制度、规范及重大工作部署的贯彻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为创建优质工程、廉洁工程提供坚强的政治保证。
第四条 建设工程项目监督工作的对象是项目所有参建单位和人员。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全资或投资控股的建设工程项目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 纪委派驻项目纪检监察员的职责及工作纪律
第六条 纪委派驻项目纪检监察员职责
(一)积极支持和配合建设工程项目主要领导对建设工程项目的各项管理工作;协助驻在单位加强对参建人员的法纪法规教育和党风廉政教育。
(二)协助制订落实各项廉政建设制度和规定的具体措施,并加强对其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三)负责对所驻建设工程项目的工程立项、征地拆迁、招标投标、工程计量、工程分包、设计变更,设备材料采购、资金拨付等重要环节和其他重大事项进行全过程监督,保证其决策和实施符合相关规定,项目建设管理规范有序,项目建设资金安全运行。
(四)对建设工程项目中可能出现腐败的环节或苗头性问题,及时提出针对性的意见和措施,并向上级纪检监察部门报告情况。
(五)对工程建设项目《廉政合同》的签订、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六)受理对所驻建设工程项目参建单位(人员)违规违纪问题的检举、控告;认真处理职权范围内的违规违纪现象;对重大违规违纪行为,根据上级纪委的安排,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处理意见。
(七)负责对所驻建设工程项目干部的廉政考核、评议工作。
(八)每季度向上级纪检监察部门汇报工作开展情况,及时报告工程建设中的重大事项和重大问题。
(九)建设工程项目结束时,及时整理归档有关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档案、文件、音像、照片等资料,并对所驻建设工程项目的党风廉政建设情况做出总体评估,向上级纪检监察部门报告。
第七条 纪委派驻项目纪检监察员工作纪律
(一)遵守党纪条规和国家的各项法律、法规、政策以及集团公司各项规章制度,做到秉公执纪,按章办事,实事求是,听从指挥。
(二)坚持原则,公正廉洁,做党的忠诚卫士,当群众的贴心人。
(三)严格遵守廉洁自律的各项规定,以身作则,克己奉公,正确履行职责,严禁以权谋私。
(四)严格遵守监督管理工作各项保密规定。
(五)办理与本人或本人的近亲属有利害关系的事项,应当回避。
第三章 纪委派驻项目纪检监察员的工作权限
第八条 参加所驻建设工程项目的董事会、党组织和行政班子会议;参与工程的立项、征地拆迁、招投标、分包、设计变更,设备材料采购等重大问题的研究。
第九条 全面了解所驻建设工程项目的建设情况和所有参建单位在项目建设过程中的相关情况。
第十条 全面了解参建单位本项目工程建设资金的使用和管理等情况。
第十一条 纪委派驻项目纪检监察员在所驻建设工程项目履行职责或就群众举报的问题进行调查核实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监督或调查对象及相关人员提供与监督或调查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财务帐目及其它相关资料,进行查阅或予以复制。
(二)要求监督或调查对象及相关人员就监督或调查事项所涉及的问题做出如实的解释和说明并配合调查人员履行调查手续。
(三)责令监督或调查对象及相关人员停止违反法律、法规、党纪和集团公司规章制度的行为。
(四)建议有关单位(部门)暂停有严重违规、违纪渉嫌人员的工作。
第十二条 根据调查结果,遇有下列情况情形之一的,在报告上级纪委后,应当提出书面监督监察建议。
(一)违反法律、法规、党纪和集团公司规章制度,应当作出行政或组织处理的。
(二)聘用、任免、奖惩等决定明显不适当,应当予以纠正的。
(三)给国家利益和集团公司合法权益造成损害,需要采取补救措施的。
第十三条 对于监督监察建议,有关单位和部门无正当理由,应予以采纳。
第四章 监督形式
第十四条 监督检查
纪委派驻项目纪检监察员采取参与过程、听取汇报、普遍检查与重点检查相结合、明查和暗访相结合等合法方式对所驻建设工程项目的各项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调查取证
纪委派驻项目纪检监察员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或对群众举报的问题,按照规定和工作程序,认真进行调查核实。调查中应全面收集证据,认真听取被调查者的陈述和申辩,并可聘请有关专业技术人员参与调查,调查时要做好谈话笔录,调查结束时写出详细的调查报告。
调查中要严格遵守工作纪律,要认真做好安全和保密工作。
第十六条 处理意见的提交和送达
经过调查认定存在违规违纪事实的,应依据有关规定迅速提出处理意见。根据管理权限,属所驻建设工程项目处理的,应及时进行处理,并将处理决定及时送达被处理对象,处理决定同时报送上级纪检监察部门备案;重大违规违纪事实,应迅速将处理意见上报项目所属单位或集团公司,由项目所属单位或集团公司处理。
违规违纪行为的处罚分为通报批评、待岗学习、经济处罚和党政纪处分等。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七条 申诉
被处理对象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在收到处理决定后可以逐级向纪检监察部门提出申诉。
申诉期间,不影响原处理决定的执行。
第五章 重点监督内容
第十八条 建设工程项目基本建设程序执行情况
(一)“工可”报告、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是否按有关规定经过有关部门审查审批。
(二)“开工报告”是否批准。
(三)建设工程项目的设计、施工、监理是否实行公开招标,工程分包、材料采购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规章制度,是否遵守招标文件的约定,是否存在非法分包、违规指定采购、以包代管的现象。
(四)设计变更是否按相关规定程序报批。
第十九条 建设工程项目基本建设招投标情况
(一)按规定必须招标的项目是否按规定的招标方式和程序招标,是否有规避招标的行为。
(二)招投标的全过程是否有监督部门进行监督;是否有干涉招标投标的违法行为,是否存在弄虚作假、暗箱操作、行贿受贿行为。
(三)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招标公告是否在规定的报刊、信息网站或其他媒介发布。
(四)资格预审的报名起止时间是否符合规定,招标人是否按照资格预审文件进行封闭资格预审。
(五)招标文件规定的技术标准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规范的要求。
(六)开标是否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公开进行,资格预审、编制标底和评标过程是否由监督部门监督。
第二十条 工程管理情况
(一)是否按批复的工程技术标准、建设规模、工程造价进行建设,有无未经批准擅自提高(降低)技术标准、扩大(减小)建设规模的现象。
(二)工程费用结算手续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三)有无按规定建立财务制度,工程建设资金的管理使用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四) 工程计量支付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第二十一条 工程质量方面
(一)有无制订工程质量管理目标和申请质量监督。
(二)有无健全的质量保证体系,是否认真执行。
(三)各项质量检测资料是否齐全、真实。
(四)发现质量问题有无及时采取补救和改进措施。
第二十二条 廉政建设情况
(一)在签订工程合同时,是否同时签订廉政合同。
(二)签订工程合同、廉政合同的各方是否认真履行合同条款,有无违约和不执行合同条款现象。
(三)业主、监理、施工等单位及有关人员是否存在吃、拿、卡、要、报等不廉洁行为和故意刁难现象。
第六章 纪委派驻项目纪检监察员的管理监督和岗位、待遇
第二十三条 管理监督
项目所属单位负责纪委派驻项目纪检监察员的选派和日常管理监督,选派前报集团公司纪委审核。集团公司纪委每年对派驻项目纪检监察员履行职责及廉政建设等情况进行不少于2次的考核。
第二十四条 岗位和待遇
纪委派驻项目纪检监察员作为所驻建设工程项目的领导班子成员,担任所驻建设工程项目临时党组织的纪检书记。项目所属单位负责纪委派驻项目纪检监察员的工资,享受机关同职级人员待遇;奖金、福利、办公设备、通讯工具、车辆使用、工作经费等由项目建设单位解决。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河南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纪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