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纪检监察工作规则(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河南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反腐倡廉建设,规范纪检监察工作,充分发挥集团公司纪检监察职能作用,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集团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集团公司纪检监察工作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从严治党、从严治企,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党的纪律,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抓党风、促作风、带路风,整体推进反腐倡廉建设,促进集团公司又好又快发展。

第三条  集团公司纪检监察工作的基本任务是:维护党章和国家法律、政策、制度、规定的权威和严肃性,监督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在集团公司的贯彻执行,协助集团公司党委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为集团公司健康快速发展提供有力的政治保证。

第四条  集团公司纪委是集团公司党的执纪、监督组织,在集团公司党委和上级纪委领导下开展工作。集团公司纪委依据党章赋予的权力,全面履行“教育、保护、监督、惩处”的职能。

第五条  集团公司所属单位设党委的,设立纪委。集团公司所属单位设党总支或党支部的,在党组织内设纪检委员。纪委书记、纪检委员由党组织副职兼任。

第六条  集团公司设置纪检监察部,作为集团公司纪委的办事机构,根据工作需要配备工作人员。

第七条  集团公司纪检监察干部应具备的基本条件是: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原则,实事求是,秉公执纪;作风正派,联系群众;熟悉纪检监察工作,有一定理论、政策水平和专业知识;热爱纪检监察工作,身体健康,能够胜任本职工作。

第八条  要保持纪检监察干部的相对稳定。各单位纪检监察人员的调整,应事先征得上级纪检监察部门的同意后,再按有关程序办理手续。

第九条  集团公司纪委的主要职责是:

(一)维护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本企业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及遵守党章和其他各项规章制度的情况,实施党章和有关规定范围内的党内监督,支持、保护和促进企业经营管理健康顺利进行。

(二)检查、处理本企业党组织和党员、党员领导干部违犯党纪的案件,按职权范围决定或改变对党员的处分。

(三)对本企业的党风廉政建设状况进行调查分析,及时提出加强反腐倡廉建设的建议,抵制和纠正各种损害党、国家和企业利益的不正之风,协助党委制定党风廉政建设规划,参与实施党员、党员领导干部的评议考核和本企业的党风党纪检查工作,督促、检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反腐倡廉措施的落实。

(四)会同党委有关部门,结合党员干部思想和纪检监察工作实际,采取有效形式,开展党性党风党纪教育,增强党组织和党员的拒腐防变能力。

(五)受理本企业党组织、党员和职工在党的纪律和党风方面的检举、控告、申诉及建议、反映等。

(六)保护本企业党员按党章规定享有的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支持党组织和党员同违法违纪行为和不正之风进行斗争。

(七)领导下级纪委和纪律检查职能部门的工作;对集团公司系统纪检干部进行政治、业务培训,不断提高干部素质。

(八)落实集团公司党委和上级纪委部署的反腐倡廉建设工作及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集团公司纪检监察部门有权行使党章和上级党组织规定的党内监督的权力。集团公司纪检监察监督工作的对象是集团公司各级党组织和全体党员干部,监督的重点是集团公司各级党员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

第十一条  集团公司纪检监察部门有权根据案件查办工作的有关规定,按照党员干部管理权限对本企业党员干部违纪问题进行了解核实或立案调查,并按权限和程序决定或改变对党员干部的党政纪处分。

第十二条  集团公司纪检监察部门有权对本企业党组织、党员干部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和党风党纪状况进行调查研究和考核,及时向集团公司党委提出建议和意见,并向上级纪委报告。

第十三条  集团公司纪检监察部门应加强在选拔任用干部工作上的监督,对党员干部有关党风党纪的情况,应及时向人事部门通报。集团公司人事部门在选拔、任用干部时,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办理任职报批手续之前,应征求集团公司纪委的意见。

第十四条  集团公司实行纪检监察人员派驻制度。纪委派驻项目纪检监察员负责建设工程项目的纪检监察工作。

第十五条  集团公司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纪检监察年度工作会议和若干次专题工作会议。

第十六条  集团公司纪检监察年度工作会议的主要任务是: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中央纪委以及上级领导机关重要指示精神和重大工作部署;报告上年度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安排本年度工作;总结和交流经验,通报有关情况。

专题工作会议的内容根据工作需要决定。

第十七条  集团公司纪检监察部门建立收文登记、分类管理制度。对所有来文一律登记备案,并视来文情况作如下处理:需要办理的公文和信访举报件,应迅速上报纪委书记阅批;不需要办理、但需要在一定范围内了解或学习的公文,报纪委书记阅示后,在相关范围内传阅;其他公文应每周汇总一次,在纪检监察人员中传阅。

第十八条  集团公司纪委建立公文承办责任制,按领导批示承办公文的人员应尽心尽责、保质保量的办理公文,对所承办公文运转负全责。

第十九条  以集团公司纪委名义印发的文件,须由集团公司纪检监察部部长核稿后,呈纪委书记审核、签发,经专人编号、登记后发出;向上级机关上报的文字材料,须由书记签发或由书记委托纪检监察部部长审阅。

第二十条  集团公司纪委和纪检监察部的印章,指定专人负责管理。用印应经纪委书记或纪检监察部部长审批并登记。严禁在空白纸和介绍信上加盖公章。

第二十一条  集团公司纪委工作人员应坚决贯彻执行中央纪委《纪检监察机关办案工作保密规定》,严格遵守保密纪律。确定专人负责保密工作。涉密文件的制作、收发、传递、使用、复制、摘抄、销毁等工作,要报请纪委书记审批,并办理登记手续。

第二十二条  本规则由集团公司纪委负责解释。

所属各单位纪检监察组织可结合实际,依据本规则制定本单位纪检监察工作细则。

第二十三条  规则自下发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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